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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乡镇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10 15: 30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遵照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指导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川林防函〔2022〕11号)文件精神,根据《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授权亚管局、乡镇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处罚权力,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乡镇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 (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等11条的行政处罚权。

二、各乡镇和县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均可对以上11条行为依法处罚,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亚管局、各乡镇依法办理的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县林草局备案,县林草局要加强案件审核,并做好案件录入工作。

三、各乡镇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和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草原防火执法人员相关基本信息、职责权限、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依据程序、结果决定等信息,制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各乡镇要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采取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五、各乡镇要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编制森林草原防火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各乡镇要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DB51/T 2721-2020)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厅2722-2020),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依法规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处罚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作处罚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七、各乡镇要依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相关要求,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八、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各乡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负责收集乡镇林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各乡镇有需要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从资料、鉴定、检验、检测、重大问题研究与重大案件查办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各乡镇要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对各乡镇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十、各乡镇要依法承接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并对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对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适用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十一、各乡镇无执法人员的,不能开展执法,待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执法,期间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县林草局,由县林草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十二、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赋权事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通过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办理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开展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及执法评议。

十三、林草主管部门要和各乡镇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四、本授权自2022年2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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